Tuesday, December 5, 2006

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“大韪” - Dec 04, 2006

郭兴东

有一个人,一夜之间连杀10人,...逃亡中,此人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。
...有种种迹象表明,邱兴华疑似患有严重的精神病,而且一旦鉴定结论成立,那么依据法律规定,这人可能最终被判无罪,不仅不会杀头,甚至连一天监狱都不用蹲。
假如真有这样的一种错愕结局,赦了一个“十恶不赦”的人,你能接受吗?
想必很多人难以接受:首先,11个惨死的人的亲属可能就不答应;被血腥激起的“民愤”也不容易平息;还有,邱案的办案人员也会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。这,或许就是邱兴华被捕两月有余、一审也已审结却至今未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所在。
邱兴华案一审时的辩护律师,就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提起鉴定要求。之所以没提,是因为他“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”。
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“天下之大不韪”呢?答案很明显,就是一种全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--“血债要用血来还”,“杀人偿命”,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,“有罪推定”,“‘坏人’没有人权”。
这种“天下之大不韪”的惯性如此强大,有时甚至连一个精神病人都不肯放过。但现代法治之所以赦免、减轻一个精神病人的罪责,就在于法律只能处罚有主观恶意 的人,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,完全不适用“好汉做事好汉当”的习例,无论其如何危及社会,都非出自他的自由意志,国家只能医治他、 保护他而不是处罚他,因为处罚于他不仅毫无意义,反倒是一种毫无人道的做法。这,彰显的正是一种大慈大悲的人道情怀,是一种文明的法制精神。
当下,若干有识之士正在为疑患精神病的“草民”邱兴华奔走,呼吁依法保障这个“坏人”被鉴定的权利,我们相信,二审时有关机关会慎重对待被告人的这项权 利。我们无意干扰法庭的独立审判,一切都应以公正、透明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依归。只是我们认为,鉴于邱兴华案的极大关注度,无论最终邱兴华被判有罪与否, 一个公正、透明的司法鉴定过程本身,就是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、传播法的精神的一节大课堂,或许还是中国司法文明史的一个里程碑。
而这,也许正是邱兴华案的天下之“大韪”!

原文链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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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mark by shuiziliu: 现在不能上网,就对着《南方周末》第 一千一百九十期的报纸“摘录”下来,明天才上传到网上去。为什么我要特意提出这一点呢,好像在我的潜意识里,不用Ctrl+C和Ctrl+V获得的资料是 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。之所以会有这个念头,是因为觉得我也付出了我的劳动在里面--把它们一个个打下来。很奇怪有这样的念头,不过如果按照我所付的一点 点劳动来衡量,那么使用Ctrl键的也就不是侵犯著作权了。好好思考一下这种念头的来历,才是真正的反思。
在上面的这段社论中,提到了事实的真实情况。我也是存在那“思维定势”群体中的一员,这个群体是最广泛的,是不是说真理真的掌握在少数人手里?就算我看了 这个报道,看到刘锡伟那么高的年纪还为素不相识的人奔波,心底里还是不能接受如果邱兴华是个精神病人然后无罪释放的结果。这就是相信“恶有恶报”的体现 么,天下公正的天平掌握在什么手里?是不是没有所谓的老百姓心中的一杆称?一直以来都对这个社会抱悲观的态度,因为我本身就有许多非分的念头,很有可能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会付诸实施。
我没有好好的学多法律,就算大学的那门法律概念也没有好好听课。大概浏览了这期专题报道,心里对为什么不追究精神病人的责任不是很了解,反而对保护未成年 人条例持赞成态度。这可能是因为自知事以来,知道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,而且也一开始知道相关条例。那么为什么就对不追究精神病人的责任就那么抵触呢, 是不是因为我不是那个群体?(我当然是从未成年过来的,那么我就赞成么?)当然,关于法律的这些法规来龙去脉不在我的讨论范围,也不会,希望那位能够指导 一下。
记者采访刘锡伟时他说了这样一句话:“后来有的专家就总结出一套经验:如果是有权力和有名气、有地位的人,如果是真是精神病的话,做成精神病鉴定也无妨。 如果是农民和其他翻不了多大浪的普通人,就鉴定不是精神病,杀了也就杀了。”就冲这一点,我就支持他成为“是个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”,通过一个公正、 透明的司法鉴定而不管嫌疑人的出身是何种阶层,才能让某一种方法只成为特定阶层的特权通道。这种支持的支撑点是狭义的,现在只能达到这个思想水平。
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“大韪” - Dec 04, 20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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